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邓州市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南省经纪人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三部委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及我省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1]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售楼中心进行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范围及主要内容
1、 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未在市房管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活动;
3、 实行房地产代理销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的中介(经纪)机构代理销售;
4、 从事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执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
5、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行为,是否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气氛,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6、执行具体房地产经纪业务、不是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而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的。
二、整顿步骤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8月10日至20日)。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古城广场电视墙、人民公园广告墙、邓州房产信息网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广泛宣传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做好舆论向导,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举报电话:62117990(工商局)、63099809(房管局)。
2、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至31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售楼中心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对照填写自查登记表,填写后报送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处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科。
3、集中检查阶段(9月1日至30日)。由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检查组,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售楼中心)的经纪备案、营业执照和场地证明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从)业的资格取得、所在机构的注册公示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核实处理阶段(10月1日至31日)主要对相对应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处理到位。
(1)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8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的相关法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未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依据豫[建房管](2011)11号文之规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备案机构和未经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严重违规者由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限期改正,超过期限未整改,将通过邓州房产信息网对该机构进行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销商品房的,必须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经纪备案手续,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经纪备案手续。
(5)必须在售楼中心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必须由1名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签字。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违反上述第(2)、(3)、(4)、(5)、(6)款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处罚通知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整顿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房管局、工商局联合成立“邓州市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两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房产管理局房产处和工商局监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工商所(队)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本次行动。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房管局、工商局联合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售楼中心,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动员教育和指导其认真对照开展自查自纠。
3、联合检查,查处违章。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市房管局、工商局组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整顿范围开展检查活动,重点对无照经营、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未经注册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市房管局、工商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不定期通报情况,信息共享。整顿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