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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成立不冲突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条例首创性的规定,是临时也是过渡机构,目的是在小区不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业主对于小区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这一规定既兼顾到北京市很多老旧小区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小区问题的解决,也不与业主组织的成立发生冲突,是十分必要的。
北京安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帅也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更加规范、更加具有效率的替代性或者过渡性机构,能够起到一定执行效率的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社区治理架构,符合目前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客观需要,可以填补业主共同决策和执行机构的真空。“我个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制度抱有很大期望。”王帅建议,在配套制度中应设计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认可和授权的程序、成立流程、委员任职条件、禁止性规定,建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违法决定的救济方法等。
条例原文: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解读:物业费调整要合规合理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宝程认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物业费调整问题,条例中没有提及,目前还应严格按照京建发〔2016〕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对于实行市场调价的物业项目,宋宝程提出,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物业公司一是要做好物业服务的规定动作;二是要按时“晒账单”;三是在属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与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充分协商,按规定的程序合理调整物业费,尤其要利用好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物业管理专家王玉明则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对物业费的调整协商具有积极作用。过去,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企业想调价不知找谁协商,有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后,也就有了协商主体,市场主体长期缺位的问题就好解决了。“当然,条例实施后,物业企业也应加强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方便业主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业主对物业企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