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本地资讯 | 国内行情 | 数据分析 | 楼市爆料 | 高端访谈 | 人物观点 | 地产金融 | 展会动态 | 海外地产 | 政策法规 | 物业管理 | 招聘信息
当前位置:邓州楼市网 > 新闻资讯 > 房产中介 > 正文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
编辑:邓州楼市网   2002年01月19日00:00   来源: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合伙制、合作制或个体等形式组建;但个体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有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接业务范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不划分资质等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评估、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如实真报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兼营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共 [1] 页——
关键字:邓州楼市、邓州房地产、邓州房产、邓州地产、邓州房价、邓州新楼盘、邓州房地产市场行情
相关阅读:
官方微信
关注微信
多信息可关注河南楼市网官方微信、微博!河南楼市网官方微信、微博每天提供河南18地级市和22县级市的楼市信息、行业动态和独家报道等。
微信公众号:hnloushi18 微博名:@河南楼市网络联盟

扫一扫,有更多惊喜哟!

官方微薄
关注微薄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针对文章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13653779636;18637703300)
新闻排行榜
购房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