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 正由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 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按草案规定——
老小区擅自收取停车费将违法
此次草案进一步规定 公私财产将受平等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力度购得房产70年后须交土地转让金
公产私产孰先孰后?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与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草案,正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由于物权法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制定过程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报就五审物权法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请法律专家结合现实进行了解读。
焦点1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草案速读
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正在审议的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则将这一条删去,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修改原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胡康生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现实解读
真正行使权力的业委会少
据了解,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可起诉业主,但是单个业主却难以起诉物业。